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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淑琴东京两次胜诉 证据保全公证是关键
发布时间:2007-11-30 00:00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朱晓露 通讯员 白玉博) 本月2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诉日本右翼作家名誉侵权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获胜(本报曾对此连续报道)。法律界人士认为,夏淑琴东京胜诉与南京司法界的鼎力支持分不开,同时,这一胜诉必将对今后日本侵华战争中受害者对日开展民间索赔产生深远影响。
“南京案”和“东京案”均获司法界鼎力支持
作为援助案件,夏淑琴的“南京案”和“东京案”都得到了南京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其中,“南京案”还获评2006年司法部 “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宣东此次随夏淑琴到日本参加诉讼。他告诉记者,早在2000年,夏淑琴决定起诉日本右翼分子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以及展转社后,法援中心就介入了这个案子。江苏南京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谈臻被指派成为夏淑琴的代理律师。全国律协副会长、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得知此事后,主动表示愿意提供无偿援助,与谈臻共同代理夏淑琴的案件。
“当时夏淑琴跟我们表示希望能在国内起诉。”谈臻说,他跟其他律师以及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仔细研究了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又经过论证后认为可行。2000年11月,夏淑琴以名誉权受损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东中野修道和展转社。
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星旅介绍说,大屠杀幸存者在国内起诉日本右翼分子,夏淑琴是第一人。市中级法院收到诉状后,向最高法院请示。2004年,最高院复函给市中级法院,市中院最终指定玄武区法院审理此案。
王星旅说,受案后,玄武区法院非常重视,由院里最富有经验的法官组成了合议庭。 由于涉外案件的传票送达需要走外交途径,当东中野修道和辗转社收到传票时已是2005年。收到玄武区法院的传票后,东中野修道便在东京起诉夏淑琴。司法局得知后,又立即和谈臻等律师着手准备“东京案”。
完备的证据材料是两次胜诉的关键
“‘南京案’和‘东京案’都需要律师做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王星旅表示,虽然大家都知道夏淑琴是大屠杀幸存者,但在法庭上,必须用证据证明这一点。
为保证证据效力,南京市公证处为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提供援助。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主任刘庆宁当时被指派负责夏淑琴案证据保全工作。
“谈臻和其它律师查阅了许多档案资料,比如当年的户籍资料、遗留档案,还有中国政府南京军事法庭的判决书。”他告诉记者,律师们还找到了一些直接证人,包括夏家当年的邻居哈梦鹤及夏淑琴的表妹聂华玉、曾秀英。刘庆宁和其它公证员把律师们搜集的档案资料和证人的口述材料等证据均进行了公证。
最终,这些公证过的材料一共形成了五组三十一份证据。在南京和东京的法庭上都充分证明了夏淑琴的身份,成为驳斥日本右翼分子谬论的强有力证据。
“经过我们公证的材料在日本法院是被直接采信的。”刘庆宁告诉记者。谈臻也表示,东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夏淑琴提交给法庭的证据非常完备,不容质疑。
夏淑琴胜诉对民间对日索赔影响深远
得知夏淑琴在东京胜诉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朱成山表示,夏淑琴案在东京胜诉的意义在于日本法院所以判决的方式确认了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夏淑琴在日本诉讼的胜利,对今后的民间对日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此,谈臻介绍说,过去中国民间就二战期间的一些问题,例如劳工问题、毒气弹问题等赴日诉讼要求赔偿,都以败诉居多。今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就此类案件发布司法解释,排斥了中国民间受害者个体对日索赔的诉权。
“夏淑琴案件的判决,案由是基于历史史实名誉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星旅表示,因此,夏淑琴对日诉讼的这个模式,对于此后日本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对日开展民间索赔具有特殊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此外,日本和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夏淑琴在南京和东京的两次胜诉的关键都是证据的完善。王星旅认为,此后的民间对日诉讼,提起诉讼的受害者要多在证据上下工夫。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