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保,维护自我权益的利器
发布时间:2008-01-03 00:00
当事人A因在一买卖关系中签名代收而被买方告上法庭。A欲应诉,但苦无证据。在代理人的建议下,A来到我处,要求做一个录音证保公证。本处承办人员受理了该申请。在对方不接本处电话机拔出的电话的情况下,本处承办人员因A请求,前往A办公地,对A用办公室电话与买方的通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并及时为A出具了公证书。日前,法院采纳了本处出具的录音证保公证书,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A避免了遭受三十多万元的无辜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