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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保驾护航律师取证事半功倍
发布时间:2008-03-31 00:00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使当事人加大了举证责任,举证情况直接导致诉讼的结果,调查取证更显重要。在律师取证中引入公证机制,倡导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提高律师取证效力从而确保在诉讼活动中更充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授权律师有证据保全的权力,但是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因而,公力证明的介入使得证据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证据,对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已明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在我处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例:某单位与某村因为借用土地一事发生纠纷提起了诉讼。具体承办该事的当事人,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作证,虽当事人出具了文字证明,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文字表达不够清晰,代理律师既不能诱导当事人,也不能代写文字证明。开庭的日子越来越近,证据却无法采集。在这种情况下,考虑交由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业务,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律师的申请,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依法对证据加以提取、收存、验证、固定的活动)试图来解决。公证员听完事情的来由,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出具了证据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书,最终法院予以采纳了此公证书,从而赢得了这场官司。

  公证机构介入律师的调查取证,面对的是持中立的国家专门证明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只为某一方当事人服务的律师,这就避免了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证人提供证言时的心理障碍,从而能顺利采证,加上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公证员会对证人的资格、证明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视不同的证据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和措施,确保客观、全面、公正地收集证人证言和其他形式的证据,对于律师而言,公证机构介入证据的收集,不仅能对律师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进行监管和调整,而且能防范个别办案人员或对方当事人出于私利而加害律师,为律师在执业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效保护。

在我国某些省份律师与公证相互协作的法律业务日益增多。律师取证不仅应追求所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更应注重获取证据的效益和对程序安定的维护。而公证机构介入律师取证,因其具有国家证明效力,通常裁判机关对之无须再作查实即可采纳,这就能保证纠纷解决程序不致因多次反复而处于不安定状态,从而节约了纠纷解决成本,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也有助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形象。因此,同为法律专业人员的律师和公证人员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各尽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努力以实现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