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伤能得到补偿吗?近日,家住绍兴市区的小王就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最后在公证人员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王去年10月从我市某企业下岗,后经人介绍在一家小饭店干上了勤杂工,平时就负责洗菜、刷碗等厨房事务,有时候也替人跑跑腿,每个月赚个千把块钱。几个月干下来,吃苦耐劳的小王赢得了老板的赏识。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却打碎了他原本宁静的生活。
2月20日清晨,小王像往常一样在店里等着送菜车子的到来。可不知道什么原因,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有人送菜过来。再不送来就耽误中午的生意了,小王想着就骑车到菜场看看。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小王急从从到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被一辆汽车撞翻在地。事发后,小王被送进医院,1万元的医药费令小王那本来拮据的家境更显窘迫。这时,有人提醒小王:“你是在工作时间遭遇的车祸,属于工伤,老板应该对你负责。”然而,当小王向老板提出补偿要求时,饭店老板以“你没有与饭店签定任何劳动合同,而且是自己主动提出去取菜”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尚未完全康复的小王拖着虚弱的身子开始四处奔波,并请了一个律师决定与饭店打官司。然而,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却遇到了重重困难,对能否胜诉毫无把握。但律师也给小王出了一个“给老板打个电话,利用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主意。为了使这份证据更具合法性,小王和律师来到了市公证处。当着公证人员的面,与饭店老板通了电话,并将有关内容录了音。正是这份“铁证”,使得整个事件都发生了变化,小王也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新的《民事诉讼若干规定》,明确了录音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据了解,虽然目前录音等视听资料已可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但对于其合法性还是要有一个认证的过程,不是所有的录音、录象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才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此案中,由于当时有公证人员在现场对录音内容进行公证,因此其内容是真实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