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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保全” 广告纠纷和解
发布时间:2008-05-05 00:00

广告牌没按合同规定“晚间明亮”,两公司为此产生纠纷。经公证处对现场证据保全公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山西一公司的负责人来到徽元公证处称,其公司与合肥某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市内部分公交车站台灯箱广告的发布合同。按合同规定,这些灯箱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清洁,晚上七时至十二时应保持灯箱明亮。但合同生效三个月后,他们发现,许多灯箱画面存在不同程度脱落,部分灯箱夜间不亮,起不到原定的广告宣传效果,他们认为合肥某传播公司严重违约,请求公证处对相关事实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合同文本,从证据的关联性出发,详细制订了一份证据保全方案。并在十日内,不定期的分三次和三个不同阶段,对合同涉及的所有站台灯箱进行了逐一检查,并请专人用摄像机进行全程拍摄,最终为该企业出具了要素式公证书。山西某公司用该证据起诉合肥某传播公司,对方看到公证书后立即提出庭外和解,表示愿意立即修复好所有损坏的灯箱,并承诺合同到期后免费顺延三个月。双放最终就此达成了一致。

来源:安徽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