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于2008年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某公司将其生产厂房包括厂房的围墙工程交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筑公司依照合同先将围墙建好经发包方验收后交付,双方结算了围墙的工程费用,然后建筑公司继续在围墙范围内挖土方、打地基开始建造厂房,而此时,建好的围墙突然发生倒塌,倒塌的围墙压坏了围墙外的农户菜地,现农户要求赔偿损失,建筑公司称围墙已经通过发包方某公司验收并交付,应当由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认为围墙虽已交付,但却是由于建筑公司将大量土方堆积在围墙角,导致围墙不堪重力被挤倒的,建筑公司对围墙倒塌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双方协商未能确定责任人,工程仍在继续施工,发包方担心堆在围墙边的土方一旦被回填,就失去了围墙系被土方挤倒的有力证据,因此律师建议,现在不能耗费时间急于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是要先保护好施工现场状况,固定证据便于日后通过法律途径分清责任。
发包方根据律师建议立即向本处申办保全证据,本处两名公证人员受理了公证申请,当日便亲临施工现场,通过现场拍照、记录方式,获取了当事人所需的证据,虽然公证书尚未出证,但当事人心里的的一块石头仿佛已经落地。
保全证据公证就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藏和固定的证明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查明案情以及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力的、可信的证明。
来源:安徽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