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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援助战病魔
发布时间:2008-05-23 00:00

2008年3月5日合肥市衡正公证处李先锋公证员接到一电话咨询,咨询人自称患有肾衰尿毒症,经过透析等方式仍无法治愈,需要作换肾手术。经医院检查,他的姐姐与其各项指标配型吻合。在捐与不捐肾脏的问题上,姐姐与姐夫没有犹豫,毅然作出捐献的决定,但医院要求在进行肾脏移植前需先办理一份公证,不知道办理公证是怎样的程序、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经对比法律条文,他的姐姐自愿、无偿捐献肾脏的行为符合2007年3月31日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公证处可以受理该案件,并及时回复咨询人,告知办理公证需提交那些材料,他的姐姐、姐夫还需本人亲自来办理。

2008年3月7日,公证员按事先约定推开一切事务接待了他们的到来,在审核提交的各项材料后,一次为其办理完毕公证,并送上公证处温馨寄语:祝福手术成功,身体早日康复!姐姐无私的奉献,对弟弟至真、至诚的关怀感动人心,李先锋公证员考虑到姐姐、弟弟都是农民,收入有限,手术费等各项开支较大,主动提出给予法律援助,并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免予收取全部公证费。当接到公证书的那一刻,他们激动的说:没想到办理公证会这么顺利,没想到我们的事会有这么多人关心。

姐姐的行为是伟大的、是勇敢的、是爱的具体体现。公证处对该案件给予法律援助,为案件方便、快捷的办理给予帮助,既体现了社会的关爱,也是爱心的接力,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理解“十七”大精神、践行“十七”精神的又一具体行动,是给“两会”的献礼。

来源:安徽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