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行后,给结婚登记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未婚证明的开具成了一个空白,一些人想办银行按揭或出国留学、求职业,被一纸婚姻状况证明难住了。前不久司法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就《新婚姻登记条例》,下如何办理未婚证明作了相关规定。
《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因为未婚证明这一块内容规定得不是很清楚,市民来电询问他们也无从解释。现在根据《通知》内容,居民想办婚姻状况证明,可到公证处出具本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对声明书予以公证,但此未婚证明书
公证有可能在国外得不到承认。民政部门也可以出具相关证明,但只能证明当事人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对辖区外情况不能保证。经公证处公证后,当事人须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此做法可以增强声明书的严肃性。另外,当事人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出国人员办理未婚证明有特别规定。如果你是在2003年10月1日前离境的,如果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你在离境前未曾在国内登记结婚后再婚的,可到公证处办理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书,也就是说,这些出国人员无需本人亲自回国,只要由亲属提供证明未婚的材料,即可办理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书。但如果是2003年10月1日后;离境的,办理未婚或未再婚公证还是需要本人亲自回来出具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