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丧失行为能力 公证继承帮助维权
发布时间:2008-05-23 00:00
申请人史某到公证处称其母亲于数年前去世,遗留有与史某父亲共有的一套房产,现欲办理继承权公证将其母亲的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发现史某的父亲由于年纪较大思维不清楚,不能正确表达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于是公证人员建议史某应让其父亲与史某共同继承其母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由于史某父亲的父母亲及配偶都已去世,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史某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协商,共同决定由史某担任其父亲的监护人。最后由史某并代理其父亲共同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来源:安徽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