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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也可处分房产
发布时间:2008-06-05 00:00

案例简介:二○○八年六月一日,县房产交易所给怀远县公证处打来电话询问:城关居民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共有房产一处,现李某去世。李某的母亲已经先于李某去世多年,李某的父亲尚健在,张某夫妻二人有三个子女,均已成人。张某为解决子女的上大学费用,欲出卖该房产,三个子女也同意,但李某的父亲既不愿意放弃继承权,也不愿意来协助共同处分该房产,怎么办?

了解这一情况后,怀远县公证处立即组织公证员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张某和其子女可以处分该房产,但首先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具体做法和理由是:一、办理继承权公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该房产中李某的份额由其父亲、张某以及三个子女等五人共同继承。二、办理送达行为证据保全公证。因为李某的父亲享有优先购买权,可由张某当面通知李某的父亲,自己和三个子女要出卖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李某的父亲是否购买。公证处对张某的这一告之送达行为做证据保全公证三、依法处分该房产。如果李某的父亲不愿意优先购买,张某和三个子女就可以出卖该房产了,依据是《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尽管李某的父亲不同意处分,但张某和其三个子女在该房产中拥有的份额显然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当然可以出卖该房产了。

随后怀远县公证处将这一意见回馈给房产交易所和张某,他们均同意我们的意见。现在该公证事项已经办理完结。

来源:安徽司法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