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储户生前存款“解冻”
发布时间:2008-09-10 00:00
今年7月份,储户杨某在其打工处(浙江慈溪)不幸因车祸死亡。杨某生前以其本人名义在慈溪××分理处存有1.9万元,因密码无人知晓,银行不给取款。杨某父母健在,配偶张某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常年在家操持。后经人指点,焦急万分的张某来到了蒙城县公证处。
承办公证员仔细了解了情况后,让张某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杨某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张某、其子及公公、婆婆的身份证明、银行存款单等,并按要求填写了“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第二天,公证处针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后,决定依法受理。考虑到死者的父母年迈,行动不便,公证员又事先拟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冒着酷暑,驱车前往死者父母居住地,让二老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了名。最后依法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几天后,公证处电话回访了解到,上述存款已顺利取出。一笔被银行“冻结”的存款终于被“解冻”。
来源:安徽司法行政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