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8年8月的一天上午,一对夫妻模样的两当事人走进我的办公室,他们拿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要求我给他们办理委托第三方全权处理、出售他们夫妻共有房产的委托书公证。
案情分析及办证过程:这本来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公证事项,只要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委托人是其本人即可办理。但我还是凭着职业的高度责任性,对他们提供的证明材料认真地进行逐一审查,还是发现了疑问:一.他们的结婚证是今年三月份才发证的,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日期是在二00一年七月,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女方的名字。该房产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如果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单独办理委托公证即可,为什么男方坚持说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共同办理委托呢?他们对我的疑问进行了解释:原来他们是在一九九三年登记结婚的,一九九八年他们夫妻根据单位的房改政策购买了该房屋。二00一年双方协议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今年三月份又重新复婚;并指出户口簿是二000年登记的,他们户口还在一起,证明是夫妻关系,因而坚持该房产是夫妻共有的。为查明该房产到底归谁所有,我又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据当事人回忆说二00一年他们协议离婚时,曾在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并且女方凭离婚协议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今年三月份他们复婚时并没有对该房产进行重新约定。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复婚了,以前共同购买的财产理所当然地归其夫妻共有。我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释他们听: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你们新的婚姻关系确立是在今年三月份,女方是依据婚前的约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故针对本案,应认定该房产为女方婚前财产,女方个人就可以有权委托处分该房产。我向当事人讲明并征求他们申请办理该公证的意见。他们夫妻意见不一致,男方仍坚持该房产应归他们夫妻共有,应该共同办理委托售房公证。于是,我建议他们先办理一个财产约定公证,将该房产约定为共有后,再办理共同委托公证。男方考虑到他们还有另一处房产也属同样的情况,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于是就与女方协商,女方也欣然同意这样办理。如何办理公证的问题是解决了,但这里还缺乏一个重要证据:就是他们二00一年协议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上面是否就如他们陈述的一样约定了该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了呢?我坚持要求他们到婚姻登记部门调档复印他们的《离婚协议》来才给他们办理公证。他们也理解了公证程序严格要求,答应下午到婚姻登记部门调档复印材料后再来办理。
下午,他们拿着婚姻登记部门复印盖章的《离婚协议》来了,我为他们起草好《财产协议书》和《委托书》,交由他们校对,并尽快地出具了公证书。两当事人拿着公证书满意地走了。
证后思考:委托书公证,我们的证词通常表述为:“委托人某某和委托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或按指印)”。也就是说,我们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就可以了,不必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但在公证实践中,作为我们公证员,还要时时绷紧一根玄,不但要对委托书的签名、印章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这样做有三点好处:1.有利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方便使用该公证书;2.避免公证书不能使用给公证处召来不必要的麻烦;3.通过实质审查,也是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法律知识的宣传。
来源:安徽司法行政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