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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首例、全球第二例人工受精串子纠纷案引发的对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8-10-14 00:00

出生、亲属关系公证是两种普通的日常性的公证事项,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出生、亲属关系公证做一下新的思考。

一、我国首例、全球第二例人工受精串子纠纷案案例简介

2007年5月中旬,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全球第二例人工受精串子纠纷案。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陈某和王某是大学同学及恋人,大学毕业后两人于200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做过一次人工流产。2004年4月,当这对夫妇真正想要个孩子的时候,却发现陈某始终没有怀孕。于是2005年3月12日,夫妇两人来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进行检查,发现王某得了“弱精症”。在医治无效的情况下,2005年7月9日上午,陈某和王某来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进行了人工受精手术,通过这次手术,陈某没过多久发现自己怀孕了。2006年3月17日,陈某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四医院顺产一男婴。2006年6月11日,陈某和王某夫妇带着孩子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给孩子看感冒。在检查过程中,王某看到孩子的验血报告单时发现孩子的血型是A型。夫妇两人的血型都是O型,怎么会生出一个A型血型的孩子呢?现代医学证明,O型血父母所生下的孩子的血型,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O型。为了将事情搞清楚,2006年9月8日,陈某和王某夫妇带着孩子到了河北省公安厅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陈某是孩子生物学母亲的相对几率为99%,王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2006年9月14日,陈某和王某夫妇找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进行询问。通过调查询问,确定是河北省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在进行人工受精手术过程中错将别人的精子植入了陈某的体内。2006年12月1日上午,陈某和王某夫妇委托代理律师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以侵权为由将河北省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推上了被告席。2006年12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正式给当事人双方下达了立案通知书,2007年5月中旬,当事人双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以和解的形式化解了这场纠纷。然而这个我国首例、全球第二例人工受精串子纠纷案却引发了人们很多的思考,也引发了我对出生、亲属关系公证一些思考。

二、传统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弊病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发展,传统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弊病日益明显。

其一,传统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书格式存在弊病。

根据司法部公证司一九九二年十月颁布的《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二十二式出生公证书格式,出生公证书证词的主文内容是:兹证明ⅹⅹⅹ,男(或女),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在ⅹⅹ省ⅹⅹ市出生。ⅹⅹⅹ的父亲是ⅹⅹⅹ,ⅹⅹⅹ的母亲是ⅹⅹⅹ。

第三十九式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亲属关系公证书证词的主文内容是:申请人:ⅹⅹⅹ,男(或女),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现住ⅹⅹ省ⅹⅹ市ⅹⅹⅹⅹⅹⅹ。关系人:ⅹⅹⅹ,女,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现住ⅹⅹ省ⅹⅹ市ⅹⅹⅹⅹⅹⅹ。兹证明申请人ⅹⅹⅹ是关系人ⅹⅹⅹ的ⅹⅹ(关系称谓)。

出生、亲属关系公证书除了证明其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外,最关键的是要确定其具体的关系称谓,最常见的关系称谓是父亲、母亲、儿子、女儿。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发展,父亲、母亲、儿子、女儿这几种关系称谓已经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特定的含义,或者说仅仅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这些词来表述其关系称谓是无效的,甚至是错误的。

结合前面的案例来说,假如要为陈某和王某夫妇的孩子出具出生公证书时,出生公证书证词写作兹证明王ⅹⅹ,男,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出生。王ⅹⅹ的父亲是王某,王ⅹⅹ的母亲是陈某那显然是错误的。王某只能是王ⅹⅹ的养父,而不是出生公证书证词所谓的父亲。可是王ⅹⅹ的生父又是谁呢?在亲属关系公证书中更准确地讲也应写作兹证明申请人王ⅹⅹ是关系人王某的养子。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发展,诸如人工受精串子、第三方供精人工受精生子、代孕生子、克隆生子、人工造精生子、受精卵改造生子等等的新的生育现象的不断出现,传统的出生、亲属关系公证必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同时也存在着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方面及医学保密法规的矛盾和障碍。

其二,传统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证据审查存在弊病。

首先,公证员只能通过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公证证据材料来推断出生或是亲属关系的这一事实。

其次,传统出生、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提交的公证证据材料一般仅仅是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所递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子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相关公证证明材料。而这些材料往往因社会伦理、道德、医学保密法规及出具方的审查程序上的弊病的影响而缺乏真实性、可信性。

以出生医学证明为例,医院方为出具方,但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严重弊病。对于孩子的母亲相对容易确定,可是对于孩子的父亲仅凭孩子母亲的结婚证来确定,特别是对于那些单身母亲来说,更况且孩子母亲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滞后情况,而且最重要的是医院其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滞后性的特点,使得医院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缺乏可信度。更何况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发展,诸如人工受精串子、第三方供精人工受精生子、代孕生子、克隆生子、人工造精生子、受精卵改造生子等等的新的生育现象的不断出现,又受到医学保密法规的障碍,就连孩子的母亲的可信度也同样缺乏。

三、传统出生、亲属关系公证弊病规避

谈到规避传统出生、亲属关系公证弊病,也应从上述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在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书格式上作调整。将“父亲”、“母亲”这样的关系称谓更加细化,明确表述成生父、养父、生母、养母、代孕母亲或是生物学、遗传学上的“父母”。亦或是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书格式,将公证书证词的主文内容写作“ⅹⅹⅹ系克隆人”等等。当然这也存在着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方面及医学保密法规的矛盾和障碍。

另一方面,从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证据材料审查来说,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所递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子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相关公证证明材料并不判断当事人出生、亲属关系证明的直街证据,而现代医学的遗传学证据DNA检测鉴定检验结果报告则是最直接的证据证明材料。可是对于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要求当事人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提交DNA检测鉴定检验结果报告似乎又是不可行的,因为对于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做一次DNA检测鉴定的费用太过于昂贵,从价值观取向的角度来说是不可取的做法。

四、总结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发展,我们对出生、亲属关系公证的思考与探索还将进一步深入细致。期盼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用科学来解决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问题,不断的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来迎接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挑战。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