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阮某与杨某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美国的结婚证。2002年阮某与杨某回国,在绍兴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年阮某与杨某在双方户口所在地上虞又办理了一次结婚登记,领取了中国的结婚证。现阮某与杨某委托张某将上述房产进行买卖、过户,故来本处办理委托合同公证。
案情分析:
这么一来似乎将问题复杂化了。根椐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本公证员立即向领导汇报,经过讨论认为,
首先得确认办理此公证时,我处是承认美国的结婚证还是中国的结婚证?
其次,如何来确认美国结婚证的真实性?
再次得确认上述房屋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本案具体操作:
本公证员认为阮某、杨某在美国第一次结婚登记后,两人夫妻关系已经确认,故不管是美国的结婚证还是中国的结婚证只要是真实的,不违背我国法律的,我处均应认可。中国的结婚证是否真实,我们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查询,那么如何来确认美国结婚证的真实性?通常的做法是让当事人到中国驻美大使馆办理结婚证公证,但针对此案这样的做法不是很实际,当事人不可能为此事特地再到美国跑一趟。在无法对美国结婚证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只能以中国结婚登记的日期为准来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这就又回到第三个问题是确认上述房屋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撇开美国的结婚证不看,上述房产很明显是阮某个人财产(因为房产证只登记了阮某一个人的名字且购房日期为阮某、杨某在中国结婚登记之前)。但考虑到双方在美国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我处不能将上述房产按阮某个人财产处理,只能按夫妻共有产来处理。这样一来,从书面材料上看似乎说不通,既然依据中国的结婚证就是阮某婚前财产,要么依据美国的结婚证才是夫妻共有产,怎样才能即依据中国的结婚证又可按夫妻共有产来处理此案。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然双方对一方的婚前财产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可以告知阮某、杨某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上述房产进行共有约定,向本处提交一张夫妻财产约定书。
操作结果:
在同时具备一本有效的结婚证(中国)、一份夫妻共有产约定书、一份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本处最终为当事人出具了以上述房产为夫妻共有名义委托买卖、过户的委托合同。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卢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