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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移库保存证据
发布时间:2008-10-14 00:00

一、案情简介

绍兴市农业银行停办保管箱业务,要求我处对其剩余43只保管箱的外箱破箱及移库进行保全证据。租赁这43只保管箱的用户,40只箱子因为租期已到,未继续缴纳费用,因各种原因也不来银行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其中3只箱子的用户根据当时在银行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但由于受到撬门公证案件法院判决的影响,我处对该案件能否受理在意见上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在退租手续未解除的情况下,该箱仍然为原租赁人占有,不能进行破箱处理,否则构成侵权。即使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构成违约,因为风险无法把握,公证处最好不要介入。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农业银行保管箱管理办法及当时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适用的保管箱规则的有关条款的约定,无论银行是否终止此类业务的规定,只要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及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在操作步骤上设计相关细致可行的方案,我处可以规避相关的风险,同时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意见发生分歧的情况下,我处召开了处务会议讨论相关案情,并进行集体表决,最后同意受理。

二、案情分析

(一)在确定能否受理该案件前,应该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本案中的申请人即银行,其与保管箱用户之间存在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即银行方为出租人,客户为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银行主要有三个义务,即适租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维修义务;权利瑕疵担保,因第三人主张权利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得减少或不付租金。而承租人的义务里本案所涉及主要是二个,第一即支付租金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经催告于合理期间内仍然不支付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第二即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应返还租赁物。就本案件所涉及的43只箱子的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为三种,第一大类是已经到期但未办理续租交费也不来办理退租手续的。这里面根据银行的保管箱运营情况又分两种,一种是实际出租并交纳租金的承租人,有明确的租赁合同和印鉴卡;另一种是银行方面为了日常的业务开拓送出去给业务单位或者熟人无偿使用,没有明确的租赁期限也没有交纳租金的,只有印鉴卡。第二大类是交纳了租金但未到期的三只保管箱用户。这三种不同的保管箱的租赁协议的效力是不同,因此法律后果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一样,导致了我们在受理理由在法律上是否充分也不一样。对于第一种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协议也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用户,毫无疑问,原在银行方面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时,原租赁协议的租赁期限已经到达,承租人不办理续租手续继续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原租赁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作为承租人的用户应该负有返还租赁物,既腾空保管箱空间的义务。第二类没有签订租赁协议的保管箱用户,只有使用保管箱的印鉴卡的情形,银行与承租人之间成立的是口头的租赁协议,没有固定的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银行一方在尽到合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协议。第三类租赁期限未到也续交租金的三只保管箱用户,与银行方面的租赁协议仍然有效,可以要求银行方面继续履行。在以上三类的情形下,银行方面因为迁址需要,准备停办保管箱,要求我处仅对保管箱外箱破箱、移库保管进行保全证据,均有理由。第一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类可以要求终止,第三类移库保管也是继续履行的一种方式,在同样的保管环境下,也不构成违约,因此,其请求权基础充分。

(二)我处对其材料及程序要求。

1.根据其农行的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上级分行同意批准。

2.履行公告程序。

3.全程摄像监督

4.当场密封

5.针对操作方案充分讨论,交流,准备,从人员配备、操作步骤、车辆及相关辅助设备等充分考虑。

(三)办理该案的思考

1.充分重视分析法律及法理推理,独立思考,不能人云亦云,中国为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判例只有参考作用,无约束力。

2.类似案件要充分比较异同,寻找个案特殊性。

3.公证员首先是个法律人,公证行为是种准司法行为。应该首先从法律上分析出发,而非首先着眼于风险考虑案件是否受理。

4.我们公证处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及市场的需求,将当事人及市场的需求,转化为真正的公证需求,这需要公证员的正确适用法律及灵活的将公证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这样公证的路才会越走越远。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文松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