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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特殊的继承权公证
发布时间:2008-10-14 00:00

首先让我简单介绍一下该公证案件,该继承权公证中涉及的座落在本市越城区天镜南苑西区的三处的房产系登记在绍兴市越建针织厂名下的财产。而绍兴市越建针织厂系一九九八年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独资),根据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记载,原绍兴市越建针织厂的投资者为严安琴,原绍兴市越建针织厂已于二○○○年吊销,并于二○○七年七月二日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审核予以注销,故如何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该房产可否办理继承成了关键所在。我处公证员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房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沟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故原绍兴市越建针织厂的财产可认定为被继承人陈忠根和妻子严安琴的夫妻共有产,可以按法定继承的程序办理该继承权公证,又因被继承人陈忠根的小儿子陈建枫尚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又为其办理了监护权公证。

最后我精心制作了公证书。由于我是第一次接触到这种比较特殊的继承案件,所以在制作公证书的过程中,还附带的认真的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把与此公证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写入了公证书中,使公证书做到有理有据,完整无缺。

感谢各位评委听取了我的个人体会,也希望各位评委能给我一些宝贵的意见及建议。谢谢!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谢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