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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施与宣传有异 请公证保全欲起诉
发布时间:2009-02-03 00:0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卢勇刚实习生赵峰) 宣传资料上明明写的建“运动乐园”,但在建设途中却改建其他场所,本来只看中“运动乐园”才购买房子的王小姐十分生气,认为被开发商欺骗了。近日,王小姐来到重庆市公证处求助,要求保全证据欲起诉开发商。
  楼盘宣传称心签下合同
  家住九龙坡的王小姐在江北一公司上班,平时来回都乘坐公交车。2008年6月,王小姐在公交车上发现,我市一楼盘的宣传资料称交通方便、价格实惠,并且将在小区内建设“运动乐园”。
  王小姐是一个运动爱好者,平时经常外出锻炼。看了开发商打出的广告后,王小姐觉得是自己心目中的家园。当月,王小姐就到小区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期限为2009年5月30日前。
  建房途中得知设施改变
  从此,王小姐就憧憬着小区的生活,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去看房子的建设速度和“运动乐园”的建设情况。王小姐发现,房子建设的速度很快,但“运动乐园”并没有建立起来,并且在“运动乐园”的位置上正在建设其他设施。
  王小姐觉得不对劲,便找到开发商询问。开发商告知她不是修建“运动乐园”,而是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王小姐感觉自己受骗,她立即打开该公司的网站查看,“运动乐园”的宣传资料仍然在上面。
  保全证据欲起诉开发商
  近日,王小姐来到重庆市公证处求助,申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两名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由王小姐操作公证处的电脑,打开该楼盘网站网页,将该楼盘网站关于“运动乐园”的宣传资料一一复制打印。随后,公证员为王小姐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取得证据后,王小姐便开始与开发商进行交涉。王小姐称,如果协商不好,她会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之中。
  公证处:
  该项公证日趋上升
  重庆市公证处主任刘乙告诉记者,由于互联网上的资料可以随时修改或者删除,因此对互联网上留存的证据进行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全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该项公证近年来呈大幅上升的趋势。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公证网